2017年02月23日 09:47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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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條件禁用內容 |
規范表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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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置企業法人,將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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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合作等)、組織形式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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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置企業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等供應商規模條件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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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將企業注冊地為某省、某市、某縣(區)的供應商作為資格條件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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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置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的具體經營項目名稱作為資格條件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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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求投標人具有同類項目的從業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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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將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入圍目錄名單作為資格條件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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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將設置地域性同類項目業績或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
禁止設置(采購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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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設置的資質條件與采購項目履行合同無關或資質要求過高、過低明顯不合理的 |
禁止設置(相關法規有明確適用范圍要求的,如裝飾裝修工程資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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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資質、認證作為資格條件,如要求投標人提供“三項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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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國AAA級“重質量守信用”企業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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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國AAA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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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國AAA級“重服務守信用”企業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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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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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MMI認證(能力成熟度模型)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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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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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證書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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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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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CCS客戶聯絡中心標準體系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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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及高級項目經理資質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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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同于ISO27001)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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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同于ISO9001)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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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同于ISO14001)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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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同于OHSAS18001)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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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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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國家職業核心能力培訓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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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TL9000認證(電信行業質量體系標準認證)國際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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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ISO20000(IT 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標準)國際認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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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黑龍江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安全資質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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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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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印刷綠色印刷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
中小學教科書印刷項目強制使用,其他印刷項目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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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務條款禁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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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要求供應商繳納投標保證及質量保證金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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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要求供應商出具公開網站可查詢的有關證明材料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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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采購人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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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文件設置的評審因素,在以往質疑案例中出現并導致質疑事項成立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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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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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要求投標人提供售后服務承諾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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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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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苛刻的付款條件,如“收取高比例質保金”等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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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招標文件未寫明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未寫明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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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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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設定履約期限明顯不合理(如軟件開發項目交貨期為30日歷日) |
合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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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苛刻的售后服務要求 |
符合國家標準,合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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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苛刻的驗收辦法 |
符合國家標準,合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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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購需求禁用內容 |
規范表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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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樣品評審只對樣品外觀進行評審,沒有細化評審細則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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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樣品評審評審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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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要求中標后、簽訂合同前試用合格后方可簽訂合同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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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對服務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檢測報告或證明 |
提供供應商確認的、相應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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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星號條款的設置超過技術參數條目總數的20%的或同一招標項目重要的技術參數設置打*號條目在10個以上的 |
不超過技術條款總數量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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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原則上不能設置“#”號條款,如項目金額較大、必設技術參數較多,需要設置“#”號條款,超過參數條目總數的20%的 |
原則上不能設置“#”號條款,如項目金額較大、必設技術參數較多,需要設置“#”號條款,不超過參數條目總數的2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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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將非國家強制規定的資質、資格、認證作為技術參數條款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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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將國家級評獎、國家部委級行政主管部門評獎、省級政府的評獎作為技術參數條款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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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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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禁用內容 |
規范表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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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將供應商資格條件、企業規模條件作為評分標準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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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評分標準中設置的評審因素,未明確說明查詢相關信息的公開渠道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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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作為評分標準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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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去掉最低報價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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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要求地域性業績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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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將服務滿意度、市場認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規定由專家自由打分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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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將同一案例(業績)重復加分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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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評分標準未量化的,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 |
評分標準應當具體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設置合理且要與評審因素指標一一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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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將非國家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作為加減分項的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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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提出在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技術、服務需求 基礎上,“優于”招標文件提出技術、服務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寫明“優于”的認定標準,也未寫明“優于”的每項加多少分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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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招標文件未寫明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
禁止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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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評分標準中單項指標分值設置過高的;分值梯度設置差距過大的 |
合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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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將行政區域的獎項、證書、行業業績作為評分條件的 |
合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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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分值設置與服務質量、服務需求無關 |
合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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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設定的評分因素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如設置的業績金額要求與采購項目規模不相匹配的) |
合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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