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編制文件出錯采購人要擔責嗎
2026年04月20日 09:5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問題
代理機構代理編制采購文件,若采購文件存在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采購人要擔責嗎?
回答
業內專家表示,采購文件的主體責任還是采購人,采購人對采購文件有監督審核的權利,即使代理機構代理編制采購文件,其主體責任不因委托代理而轉移。
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王永鋒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有相關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廢標,主要的責任在于是否需要賠償供應商的損失。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蔡錕認為,采購人可能會承擔紀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采購人會被財政部門警告、罰款,其相關責任人員會被有關機關處分、通報等。
同時,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劉國奇從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明確了采購人對最終采購文件所包含的內容負有主體責任。監管部門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及造成后果的危害性,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實際上這類問題一般不存在主觀故意,多是因為疏忽或者對相關政策法規的認識不足造成的,如合同尚未履約,監管部門在處理的時候一般是按照‘原招標結果無效,責令整改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來進行處理。已經執行的,通常是責令整改。”劉國奇說。
對于供應商該如何維權,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原調研員馬正紅告訴記者,因采購文件違法、項目廢標,給供應商造成實際損失,如投標成本、保證金利息等,供應商有權起訴采購人進行賠償。
劉國奇還表示,一般委托代理協議中還有對采購人的補償條款,如“因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違法違規,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還需向采購人進行相應賠償”。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五條 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采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本報記者 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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