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政府購買律師法律服務制度”建議的答復(摘要)
2017年10月09日 10:16 來源:財政部 【打印】 
二、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部署,為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財政部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要求將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實施購買服務。同時,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對政府購買服務主體、購買方式及程序、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也提出了具體要求。政府購買律師法律服務事項,應按相關要求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統籌予以安排實施。
三、目前,中央和地方相繼出臺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或實施意見及有關配套政策。財政部近期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0號),部署分級、分部門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要求各部門根據職責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等,細化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司法部也高度重視推動政府購買律師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在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和參與信訪、調解、社區工作等方面建立政府購買律師法律服務機制,將法律服務列入政府購買目錄,并取得了積極成效。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會同司法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和具體措施,進一步推進政府購買律師法律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促進律師行業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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