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立規對評審專家履職“量化打分”
2018年01月26日 10:0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山東省財政廳近日出臺《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價暫行辦法》,對評審專家評價的內容及評分標準、評價主體職責、評價結果應用等作出明確規定。
山東省財政廳明確,《暫行辦法》適用于對全省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品行表現、技能水平、誠實信用、服務效果等評審履職情況的評價管理。其中所稱評審專家評價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評價主體”)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結束后,對參與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反映、量化打分。量化打分的采購人為參加項目評審的采購人代表;量化打分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是進入評審現場,了解評審過程及現場情況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評價以單個項目為基礎,采取“主體參與、單項計分、滾動評價、年度考核”方式,單次計算評價量化得分,動態統計近 10 次評價結果,年度匯總累計評價得分并結合信用記錄、不良行為、處理處罰等情況形成年度考核結果。評價采用量化扣分法,基礎分為10分。9分(含)以上為優秀,6分(含)-9分為合格,6分以下為不合格。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評審專家庫子系統為全省評價管理平臺,評價主體通過專家庫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盡責記錄和評價打分。評價提交后,專家庫自動統計評價主體打分算術平均值,形成單次評價情況。
在評價內容及評分標準方面,《暫行辦法》提出,評價主體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按相關情形進行打分。其中,存在無故遲到或者早退超過半小時;不熟悉相關市場行情;專業技能不能滿足項目評審需要;不熟悉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等6種情形之一的,扣1分。存在已接受評審邀請但無故缺席或者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存在指向性、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或者排他性言行;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記錄、復制或者帶走評審資料等5種情形之一的,扣2分。存在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打分;超標準索要或接受勞務報酬、差旅費或其他報酬;在評審過程中,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情形而隨意廢標等4種情形之一的,扣3分,且評價主體應當備注具體情形。在同一項目評審活動中,評審專家出現兩種及以上扣分情形的,應當分別記分,累計扣除,直至零分。一個計分周期為12個月,到期后自動重新計分。
對于評價主體職責,《暫行辦法》明確,評價主體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打分。逾期未評價的,專家庫將自動鎖定其抽取功能,待提交申請說明情況、按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操作,并由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核實處理后予以恢復。評價主體違反評價原則故意打分畸高畸低的,或者以評價打分對評審專家進行報復、引誘或威脅的,給予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整改期間鎖定其專家庫抽取功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暫行辦法》還對評價結果應用作了規定,其中提出,近10次評審工作中出現3次(含)以上評價不合格的,專家庫自動對評審專家進行預警,由評審專家分庫的主管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約談。近10次評價結果平均值為優秀,且無不合格評價的,納入優秀專家池,優先隨機抽取。一個年度出現5次(含)以上評價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聘期內出現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續聘。
《暫行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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