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出臺采購人違法違規行為警示清單
2026年04月24日 08:4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未依法履職行為警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將16項違法違規行為嵌入采購全流程、全鏈條、全環節管控,要求采購人落實第一主體責任,全面對標對表開展自查自糾。
“我們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一些采購人并非主觀故意違法違規,而是對‘未依法履職行為’缺乏清晰認知。但也有人利用制度漏洞,企圖規避程序、僥幸變通、違規操作。為此,我們思考如何在常態化開展合規培訓和警示教育的基礎上,持續筑牢制度防線、合規防線、廉政防線。正是在此背景下,《清單》應運而生。在設計過程中,我們對每項違法違規行為均列出主要表現及典型案例,形成‘表現+案例+后果’的警示閉環。希望通過16項問題及典型案例,真正起到敲山震虎的震懾作用,強化源頭治理與事前管控,全面夯實政府采購規范化、法治化、長效化監督治理根基。”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處有關負責人表示。
在采購項目確立批準階段,《清單》列出3種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形同虛設、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未按規定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形同虛設主要表現為:未明確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執行責任主管部門、未建立政府采購與預算等業務機構或崗位之間溝通協調工作機制、未合理設置政府采購內控關鍵崗位和責任主體等。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主要表現為: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采購項目、擴大采購規模,導致超預算采購等。未按規定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主要表現為:備案的實施計劃內容不完整、不準確,未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采購預算、實施時間等關鍵信息,采購實施計劃發生變更后未按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變更情況等。比如,某單位一采購項目,已確定采購方式及實施方案,但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擅自委托代理機構開展招標工作,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財政部門依法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進行約談提醒。
在采購合同形成階段,《清單》明確10項行為屬于采購人未依法履職,包括錯誤選用代理機構、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非招標采購方式選用錯誤、設置傾向性或歧視性條款排斥潛在供應商、變相指定供應商、采購合同未依法公告及備案、與供應商惡意串通、非法干預評審、擅自改變評審結果、中標合同與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實質性不一致。“這一階段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發環節,類型復雜,案例也比較有警示性。”上述負責人向記者舉例說,比如,某單位長期固定委托一家代理機構,經查存在通過代理機構向特定供應商泄露標底、評審信息、授意修改投標文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行為,與供應商惡意串通、收受賄賂、進行利益輸送,涉嫌違反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涉嫌犯刑法規定的串通投標罪、受賄罪,移送相關機關依紀依法處理。還有,某醫院采購5臺同一品目的醫療設備,預算金額超1200萬元,已達到法定公開招標標準,但拆分為5個項目分別以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財政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相關人員被集中談話,部分人員調離原崗位。
在采購合同履行及管理階段,《清單》規定,未依法組織履約驗收、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貨款、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混亂3項行為屬于違法違規。未依法組織履約驗收主要表現為驗收過程不規范,未對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采購合同的約定,對采購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進行全面驗收,驗收流于形式,未實地核查、未進行檢測,僅憑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出具驗收合格報告等。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貨款主要表現為項目驗收合格后,未按采購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貨款,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以財政資金未到位、內部審批未完成為由,惡意拖欠供應商貨款,長期占用供應商資金等。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混亂主要表現為未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未及時將歸集的政府采購檔案移交至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等。比如,某單位因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導致政府采購檔案丟失,違反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主管部門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并調離原崗位。(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蘇威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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